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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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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时间:2019-07-02  来源:优谱检测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拥有国家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
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咨询业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我们公司业务实行经验丰富的环评工程师一对一服务!

具有很强的项目策划、实施和协调能力,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已完成环境评估项目上万例,服务辽宁二十年,为祖国环境保护做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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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高效的环评项目管理和实践
编写高质量的环境影响报告
帮助业主与政府环保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确保项目通过环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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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要求,按照相关技术导则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通过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项目建设环境管理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是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主要是从环保角度对项目的选址、建设过程、建成后的运行过程等的环境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它主要是以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对建设项目从运作初期开始的每一个环节提出有效、可行的环保建议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和同意,为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和投资方提供决策依据。 
    我公司秉承“诚信、质量、效率、价值”的企业理念,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高效优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在确保环评报告质量的同时,在报告里体现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帮助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环保效益,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谐并进。我公司承揽全国范围内各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 


.公司优势 
    我公司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丰富的项目编写经验,以专业、高效的环评项目管理和实施模式完成环评报告的编制。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工作管理,规范项目环评评估制度、程序和流程,提高评估工作管理水平,确保评估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7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
    第三条 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流程。
   (一)接受委托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和审批要求,需要对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时,应向评估机构下达技术评估委托书。评估机构根据委托书开展技术评估。 
   (二)初审
    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环评文件于3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反馈意见,完成修改后重新申报。
   (三)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评估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内容组织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对环评文件提出明确的技术评审结论。
    专家技术评审应于接受委托后10日内完成。
   (四)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于5日内完成环评文件修改工作,并报送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文件,召开主任办公会审议环评文件。审议通过后,评估机构出具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报告;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或逾期未完成环评文件修改的,评估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技术评估报告。
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应于专家技术评审后10日内完成。
     第四条 环评文件评审经费保障。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为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燃煤锅炉项目(不包括防治污染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其它为一般项目。
   (一)一般项目
    该类项目专家组一般由5人组成,原则上为本地市级专家,会期1天。会场选择中小型会议室。
   (二)重点项目
    该类项目专家组一般由7人组成,专家组由省部级专家和本地市级专家组成,会期1-3天。会场选择大型会议室。
   (三)经费保障
    包括环评文件评估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费、外地专家差旅费、会场费、现场勘查费、材料印刷及相关耗材等经费。
    相关经费保障标准执行国家及大连市相关规定。
    第五条 出具否定意见技术评估报告的建设项目,重新开展技术评估需由审批部门重新委托。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持续优化相关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评估水平和质量。
    第七条 市环保局以及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高新园区负责审批项目的评估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大孤山半岛分局、长兴岛环保办、花园口环保办负责审批项目的评估经费由审批部门协调解决;其他各区、市、县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由审批部门委托,评估经费由审批部门解决。
    第八条 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场地治理修复方案、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报告、验收调查报告专家审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